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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》出台
日期:2008-12-19   信息来源:中煤集团
       

   2008-12-16 新华社: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,安全监管总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》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。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《规定》要求,煤矿发生事故后,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,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。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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